昆明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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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业务,每年承办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各类合同、建筑工程、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等民事诉讼案件,曾为昆明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实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多家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余咏丽律师以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注重法律关系的审查,穷尽证据和法律适用,灵活运用诉讼和非诉方法解决委托人的问题。
云南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1530120201122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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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一、诉讼和仲裁业务1、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2、预约合同纠纷 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5、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6、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8、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9、债务加入纠纷 10、悬赏广告纠纷 11、买卖合同纠纷 12、拍卖合同纠纷 1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4、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15、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7、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18、供用电合同纠纷 19、供用水合同纠纷 20、供用气合同纠纷 21、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2、赠与合同纠纷 23、借款合同纠纷 24、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 25、质押合同纠纷 26、定金合同纠纷 27、进出口押汇纠纷 28、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29、银行卡纠纷 30、租赁合同纠纷 3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2、保理合同纠纷 33、承揽合同纠纷 3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5、运输合同纠纷 36、保管合同纠纷 37、仓储合同纠纷 38、委托合同纠纷 39、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40、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41、行纪合同纠纷 42、丁纪合同纠纷 43、中介合同纠纷 44、补偿贸易纠纷 45、借用合同纠纷 46、典当纠纷 47、合伙合同纠纷 48、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49、服务合同纠纷 50、演出合同纠纷 51、劳务合同纠纷 52、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53、广告合同纠纷 54、展览合同纠纷 55、追偿权纠纷 5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58、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59、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6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6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63、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64、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65、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6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7、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68、借款合同纠纷 69、承揽合同纠纷 70、买卖合同纠纷 71、其他合同纠纷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1、建设工程法律咨询风险防控2、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现场法律咨询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及中途退场法律服务4、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律培训服务6、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服务
人身损害
一、人身伤害案件刑事自诉代理 1、代为调查取证(伤害案件的事实)。 2、代为刑事立案。 3、代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4、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 1、代为调查取证(财产情况、赔偿主体)。 2、分析案情、指导诉讼、代写起诉状、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调解。 3、依据事实与法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草拟和审核赔偿协议 协议赔偿是人身损害纠纷的一个重要依据。 赔偿协议包括了双方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 律师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审核和起草赔偿协议, 避免因赔偿协议约定不完整, 不规范所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四、人身伤害案件调查取证 1、调查对方住所地。 2、调查对方收入情况。 3、调查对方其它财产情况。 4、调查赔偿主体资格。五、人身伤害案件法律咨询 1、分析责任。 2、确定赔偿主体。 3、赔偿项目。 4、赔偿数额。 5、争议的解决方法。 6、确定案件管辖地。
工程建筑
(一) 房地产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1、协助开发商拟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开发方案; 2、协助开发商在立项阶段草拟、修改有关的法律文件,顺利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3、协助开发商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划拨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4、协助开发商制定拆迁安置协议; 5、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有关的合作协议; 6、协助开发商拟定短期或长期信贷业务; 7、协助开发商洽谈开发项目的保险事宜。 (二) 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取得 以招投标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 1、协助开发商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2、协助开发商编制土地使用权招标法律文书; 3、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竞拍所需相关法律文书; 4、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土地转让申请,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5、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土地租赁申请,并领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利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实现项目转让: 1、协助转让当事人拟定可行性的出让方案,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草拟、修改工作; 2、协助受让当事人拟定可行性的转让方案,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草拟、修改工作; 3、协助制作、审查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三)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1、协助审查招标人的主体资格; 2、参加投标决策论证; 3、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4、协助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之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同时防止因重大偏离而导致投标失败; 5、协助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编写、密封及送交,避免因文件、资料及其送交程序瑕疵而导致投标工作失败; 6、指导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押金); 7、协助或代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 8、参加评标活动中的质疑环节(答辩会),保证投标方向的答复内容及方式合法有效,避免因现场答复不规范而导致投标失利; 9、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工作,必要时代理投标人向招标方提出意见或者异议,直至向有关部门(建委招投标办公室)反映、投诉; 10、中标后,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保障中标人的利益,同时保证该合同合法有效。(四)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履行 1、协助开发商确认施工企业的合法性以及调查其相应的施工能力; 2、协助建筑单位调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3、协助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建设方的资信调查,以及对工程相关条件进行必要的调查; 4、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招标文件; 5、协助建筑单位草拟、修改投标文件; 6、协助双方当事人审核建筑施工合同; 7、在合同履行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五) 商品房销售 1、协助开发商拟订、审核准备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开发商确定工作流程文件:包括审核单、签约通知单、附件变更单等手续; 3、协助开发商与客户谈判,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回答客户常见问题,协助对补充协议进行确认; 4、协助开发商与客户签约,确认客户身份,直到客户签字等; 5、协助开发商整理资料,如新补充协议的确认、检查确认合同内容; 6、协助开发商填写备案登记表以及去房产局完成备案手续; 7、协助开发商制作移交清单;并将合同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 8、协助开发商制定销售、租赁方案、选择代理商、广告商等; 9、协助业主办理楼宇预购、买卖及按揭登记手续; 10、协助业主审查购房过程中所需签订的合同; 11、协助银行办理贷款、按揭等相关法律事务; 12、协助业主办理过户手续,提供律师见证等; 13、二手房买卖、租赁、按揭等房地产二手市场业务。(六) 物业管理 1、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 2、协助房地产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3、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法律文件; 5、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 6、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 7、 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法律服务。(七)房屋买卖、租赁、拆迁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对拟购买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3、审查、修改、补充购房认购书; 4、审查、修改、补充购房合同; 5、代理购房者与房产商(或者出售人)谈判、签订购房合同; 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7、代办购房合同公证、登记备案手续; 8、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9、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10、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 11、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2、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3、代理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纠纷的调解或诉讼; 14、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债权债务1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债务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人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辩护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1、会见犯罪嫌疑人;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4、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和收集证据;4、出庭准备;5、参加法庭调查;6、参加法庭辩论;7、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6、出庭准备;7、参加法庭调查;8、参加法庭辩论;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1、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2、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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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优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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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拥有较高的胜诉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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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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